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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中的无效情况有哪些?

作者:义乌恒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5 08:36:13

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我们必须做好类似的查询工作,确保我们的注册商标不与他人先前注册的商标形成类似的情况。然而,商标局官方网站上的数据却相对滞后。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可以找到已出具受理函的商标申请信息,但在最近的申请中找不到未出具受理函的商标申请信息。无论是委托代理人查询还是到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检索到的数据都不是的数据,即“盲期数据”。根据商标局官网近日公布的官方数据,商标检索“盲区”可控制在10天左右,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盲区”的原因,我国注册商标仍有可能失效。根据《商标法》,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只直接表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常用的一种商品(服务)的名称。新申请的商标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如果新商标申请数量较少,使用简单的线条或几何图形,商标局审查员将认为该商标缺乏意义,也将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作出核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发给义乌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在初审公告中,因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以对注册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

商标转让是义乌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商标转让不管是对于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是有很大的优势,同时还能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但是商标转让也不一定能百分百成功,那么商标转让中的无效情况有哪些呢?商标转让中的无效情况: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状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请求,或该注册商标接连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私行改动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商标在注册审核时是有官方备案的,如果在转让之后私自对商标的信息进行了改动,私行进行改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维护;

3、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自行改动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改动手续的,注册人的称号、地址具有唯一性和断定性的特征,是断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改动;

4、对可能发生误认、混杂或许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请求;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没有同时转让的。

要买房子,我们需要签一份合同。要装修,我们需要签合同。要找一家义乌商标注册机构,我们需要签一份合同。签订合同是一种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忘记了约定的内容,也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查看。但是,签订所有合同的目的只有一个:签订合同是双方事实关系的基础,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们知道为什么要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指订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合同本身就是法律,而是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约束力,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合同具有约束力、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首先,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体现在权利和义务上。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些权利还包括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同时,当另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双方也有权获得补救。另一方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产生的义务在法律上是强制性的,必须由当事人履行。当事人擅自拒绝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变更、终止合同是违法的。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对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第三人也不能根据合同行事。

哪些没有注册的商标会受到法律保护,绝大部分未注册的商标都不到法律保护,但是生活中也有一些未注册的商标法律会对其进行保护,那么哪些没有注册的商标会受到法律保护?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实行义乌商标注册自愿制度,一些驰名商标发展时,可能大家的商标法律意识尚且不是很强,导致一些驰名商标虽然已驰名中外,但是还尚未进行商标注册。为了保护这些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区别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避免混淆。与驰名商标的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允许注册。

2、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对于这种有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主要是会有一种恶意抢注的现象发生,为了避免恶意抢注给未注册商标人带来的不利的影响,我国法律也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来制止恶意抢注的申请人的抢注行为和对未注册商标人的保护措施。①制定了恶意抢注的惩罚措施。对于恶意抢注,我国现已加大了对商标注册的管理。恶意抢注的申请人一旦符合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那么恶意抢注的申请人将因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②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在先使用权。这种是对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一种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是在商标注册前就一直不间断地善意使用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基于善意的出发点,这里要区别于恶意抢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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